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创造文明、有序、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条例(草案)》的规定,结合学校住宅区所属物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长沙市一中职工住宅区的所属住宅。
第三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用电用水的管理,公共环境管理,装修管理,维修管理,绿化管理等。
第四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物业——是指长沙市一中职工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外7 栋及清水塘路44号的归属待定)
(二)住户——是指购买了长沙市一中在开福区清水塘路54号院内宿舍福利住房的职工及居民。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除住户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住宅区内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代表住户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实行自治管理。住户代表委员会由每栋住户推荐1—2名住户代表组成,住户代表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期2年。
第六条 住户代表具有下列职能:
(一)代表和维护住户的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有关规定的执行。
(二)听取和反映住户对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调解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四)督促住户遵守住户公约及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长沙市一中授权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住宅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并行使赋予的权利为住户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方便、有序、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章
第八条 在修缮共用设施及设备时,相邻住应予配合,因修缮造成相邻住户房屋或设备损坏和其他财产损失时,责任人应予修复和赔偿。相邻住户阻挠修缮的,由物业管理中心和住户代表协调处理;因相邻住户阻挠修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阻挠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条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二)擅自在室内、外搭建违章建筑和一切有碍共用部位使用和美观的行为;
(三)随意移装、改装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设备;
(四)在共用部位乱拉线、接管;
(五)侵占绿化地,损坏绿化和维护设施;
(六)在室内及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发出超过环保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住户装修房屋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物管中心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房屋对相邻住户 有妨碍的,还应征得相邻住户同意。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得有碍公共卫生。
第十一条 住宅修缮更新的责任和费用:
(一)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由住户承担,费用自理;
(二)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修缮更新,费用在本栋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根据湘直房改字[1998]07号文件规定,由本栋住户按产权面积分摊。
(三)住宅区的共用设施及公共环境,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损坏, 住户可以 向物业管理中心报修,并办理相关手续。委托物业管理中心修理的,应及时登记并按标准支付费用。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三条 物业费及水电费、各种修缮项目和服务费用的收取价格,严格按照湖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湖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物业收费的标准为 0.2元/平方米、月(住宅的建筑面积)。
物业费构成:
(一)住宅区所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二)绿化、养护费;
(三)消防、保安费(暂时由学校负责);
(四)清洁卫生费;
(五)办公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费、水电费以及各种维修、服务项目的收费,物管中心按规定收取。能够由学校财会室代收的,由学校在工资中划拨,不能由学校代收的住户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物业管理中心交纳,特殊情况下,物管中心可以直接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经约定可以预交。
第十六条 物管中心按规定公布物业费及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遵循“舒适、美观、经济”的原则,整体考虑院内绿化布局、美化院内环境。
第十八条 住户、使用人要自觉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在房屋的共用部位随意堆放杂物和从楼梯上向下抛物。生活垃圾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位置或倒入指定的垃圾箱。
第十九条 住宅区内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物业中心配合学校保卫科落实消防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住户、使用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有关规定,争当文明居民,争创文明家庭。住宅区管理以人为本,通过多种形式的社区活动,营造一种良好的社区氛围。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各项规定,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1.责令停工。
2.恢复原貌外并处以罚金50—500元。
3.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交纳各项应缴费用的住户,住户代表委员会或物管中心可督促其缴纳,拒不交纳的 ,住宅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住户、使用人在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的费用,物管中心有权按照每天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户、使用人 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住宅区装饰装修暂行规定》,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中心建立投诉制度,接受有关投诉事宜,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投诉电话:2225368、28888(内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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