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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成套公有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1月修订)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湘直房改字[1999]07号、湘房发[1999]0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加大非成套公有住房管理力度,本着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管理,符合国家房改政策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非成套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一、“非成套公有住房指户门内无独用厨房或厕所的公有住房”,房改后我校留存的非成套公有住房现有98间(套),包括:宿舍区第四栋44间(套)、第十栋一室一厅3套(3、5、6楼)、物业管理中心平房12间;校外外七栋16间(套)、清水塘44号17间、华人蒸有味快餐店(原军鞋厂)四楼4间。
二、非成套公有住房产权和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三、非成套公有住房一律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占住。违者,学校将处以房租5倍的罚款,并无条件收回住房。
四、家住校外,距离学校5公里以上路程的在职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向学校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总务处或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集体宿舍午休床位,每间安排4人。每月每人收取水电费50元。
五、家住校外,距学校5公里以上路程,因担任学校重要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租用非成套公有住房的,由本人向学校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或校长批准,按15元/㎡•月的标准收取房屋租金。(注:按使用面积计算)
六、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特殊情况,需短期(指半年以内)租用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或校长批准,按15元/㎡•月的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七、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特殊情况,需长期(指半年以上)租用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或校长批准,并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按18元/㎡•月的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八、凡居住学校非成套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爱护学校房屋和房内水、电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按时交纳水电费,不得将住房改作它用,或转让、转租他人,违者,学校将处以房租五倍的罚款,并无条件收回住房。
九、凡居住学校非成套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非成套公有住房进行检查。
十、本办法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机构为学校总务处。本办法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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